大约40年前,当鲍勃•马利和“哭泣者”乐队在金斯敦的录音棚录下《燃烧》专辑的主打歌曲时,他们肯定想不到这种朴素直白的曲调会广为流传,成为经久不衰的捍卫人权的国际歌。 这就是音乐的力量。音乐形成于最早的节奏,此后它就不断演变,直至成为这种最普遍的创造性表达,始终令我们为之动容。从京剧到维也纳爱乐乐团、从巴马科蓝调到芝加哥电音、从印度拉格调到阿尔及利亚拉埃乐,到南非城镇爵士,再到伦敦电音舞曲,音乐超越国界,触动着我们内心某种原始的节拍。即使在没听音乐的时候,它也往往在脑海里萦绕——那是我们的思想之乐。
我们欣赏的音乐得益于世界各地成千上万人的灵感和付出,这些极富创造性的人包括歌手、词曲作者、音乐家、出版商、制片人、曲作家、工程师以及其他很多人。空前丰富的音乐流派和风格造就了它的广度和类别,我们只需轻触屏幕,几乎每天都可以获得新的混合模式。获取音乐的技术以及为技术提供相应支撑的商业模式,也发生着一日千里的变化。下载或流媒体传输、购买或订购、从创作者直销给消费者——多种方式,尽可自由选择。
我们与音乐的关系将来会变成什么样?音乐将如何创作并传播?听音乐的方式会如何演变?怎样才能确保那些给我们带来这种普遍快乐的人们能凭自己的技艺谋生?请加入我们的讨论,看看哪些变革在塑造当今的音乐产业,听听亲身从事音乐创作行业的人们对未来的看法。不论您喜欢韩流还是嘻哈,或是贝多芬的晚期弦乐四重奏,加入我们的谈话吧。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为你钟爱的音乐维权!
原则上,专利权人拥有防止或制止他人对专利发明进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换言之,专利保护意味着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分销、进口或销售。
专利提供什么保护?原则上,专利权人拥有防止或制止他人对专利发明进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换言之,专利保护意味着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分销、进口或销售。
“进行专利许可”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这样做?进行专利许可其实就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其他组织对自己的专利发明进行制造、使用和销售等行为。这种许可是为了明确的目标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例如,确定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费用的数额和类型)进行。
专利权人向第三方授予许可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专利权人可能不具备必要的生产设施,因此选择允许他人制造并销售自己的专利发明以获取“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人具备生产设施,但这些生产设施的产能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她可能愿意许可另一个厂商使用其专利,以便获得其他收入流。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专利权人希望主打某一个地区的市场;因此,专利权人可能选择将专利许可给有意进军别的地区市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订立许可协议有助于形成互利互惠的业务合作关系。
与将专利出售或转让给另一方不同的是,许可人仍然拥有专利发明的产权。
如何进行专利维权?专利维权通常专利权人发起并在法庭上进行。在多数体制中,法院有权制止专利侵权。然而,监测、识别侵权者并采取行动阻止侵权者的主要责任在专利权人。
版权分两类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让权利人从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经济报酬;和精神权利,保护作者的非经济利益。
多数版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授权或制止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或在某些情况下,从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报酬(例如通过集体管理)的经济权利。
版权可以保护什么?通常在立法中找不到受版权保护的完整作品列表。尽管如此,总体上讲,世界各地通常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工具书、报纸文章等文学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电影、音乐作品和舞谱;绘画、素描、摄影和雕塑等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
在绝大多数国家,并且根据《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自动获得,无需登记或其他手续。但很多国家仍然设有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这种自愿登记制度有助于解决涉及所有权或创作方的争议,并为权利的经济交易、销售、让与和/或转让等提供便利。
在国家/地区层面,商标保护可以通过注册取得,办法是向国家/地区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国际层面有两种选择:可以在打算向其申请保护的每个国家的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也可以利用WIPO的马德里体系。
商标注册授予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指商标只能由其所有人专用,或者收取费用许可另一方使用。注册带来法律上的确定性,加强了权利人在诉讼等情况中的立场。
商标注册期限可能不同,但通常为十年。商标保护可以通过支付额外费用无限续展。商标权是私权,通过法院令实现保护。
哪些类型的商标可以注册?文字或者文字、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完全可以构成商标。但是,商标也可以由以下构成:图形,符号,商品的形状和包装等立体特征,声音或香味等不可视标志,或者作为区别特征使用的颜色等——可能性几乎无穷无尽。
【案情】瑞士里特机械公司(以下简称里特公司)于1995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在牵伸机构上采用导向器的吸辊的纺纱方法和精纺机”的发明专利,2000年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95108623.5。里特公司发现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纺织制造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展会上展出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还向新疆某纺织公司供应了被控侵权产品。据此,里特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同和纺织制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要求其保证不再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95108623.5的发明专利系由请求人于2000年1月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同和纺织制造公司涉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使用涉案方法的事实存在。
【判决】2014年3月29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同和纺织制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里特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立即停止对上述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尚未散发的涉及侵权产品宣传的宣传册。同和纺织制造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述处理决定。
【案情】2005年1月、2006年10月、2007年10月,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首饰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煜公司)就宝庆首饰公司拥有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等事宜陆续签订了三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设立必须报宝庆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应按相应标准向宝庆首饰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宝庆首饰公司认为连锁公司、创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开店等行为严重违反相关协议的约定,于2010年8月25日发函通知连锁公司、创煜公司,解除涉案三份协议。连锁公司、创煜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宝庆首饰公司解除涉案三份协议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宝庆首饰公司赔偿损失(律师费)24万元。“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的现权利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另行在多地法院向连锁公司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诉讼。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部分店铺的违约行为,虽然对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的竞争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没有证据显示连锁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宝庆”品牌的声誉,而且连锁公司为“宝庆”品牌的发展壮大亦做出了贡献,因此在认定连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未支持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的主张,驳回连锁公司和创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根据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确定的“应当保证特许人对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绝对控制权,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的裁判尺度,对宝庆总公司提起的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亦作出相应判决,即凡是未经许可,连锁公司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连锁公司可以继续经营。
【案情】2013年3月25日,扬州市文化、版权部门接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反映“高清影视下载网”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提供美国电影协会拥有版权的电影作品下载和出售。 2013年3月26日,扬州市相关部门开始调查,发现该网站提供下载的电影都是胡某从www.chdbits.org及www.hdwing.com两个网站上下载的。位于扬州市的网站服务器中存储有非法电影作品3589部,从2013年1月至12月间,胡某销售拷贝影片3182笔,获利30万元;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注册邀请码7425笔,获利58万元。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丁某用淘宝网店销售拷贝有侵权影片的电脑硬盘和高清播放机,以及各品牌空白硬盘、高清播放机、配件共10021笔,销售额600万元。因两名涉案人员行为违反刑法有关规定,2014年1月15日公安局部门向检察院呈请对胡某、丁某实施逮捕。
【判决】2014年10月2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服务器硬盘、光盘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胡某、丁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案情】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于2009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轻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7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摩托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魔战ZX125T-10C”踏板助力车、摩托车产品。本田株式会社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众星摩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随即到众星摩托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从涉案产品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及其立体图进行对比观察,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该类产品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是整体形状设计、车前部及车后座部的形状设计。因此,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二者外观设计相近似。据此,判定众星摩托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判决】2014年3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作出处理:责令众星摩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田株式会社名称为“轻型摩托车”专利号为ZL 200930263300.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案情】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并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磁粉的生产和销售,张某、夏某均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某是麦格昆磁国际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前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某是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提供者。在本案诉讼之前,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瑞泰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查扣了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调取了生产设备的加工制造图纸,并将生产设备及其图纸、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提供的主张其技术秘密的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夏某和瑞泰公司的被控侵权设备侵害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技术秘密,要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两被告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1127万元;3、两被告承担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法院认为,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夏某、瑞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令夏某、瑞泰公司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27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案情】2014 年10 月,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常熟及周边省市存在未经波司登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大批量生产非“波司登”主打产品的蚕丝被,并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批发零售,涉及江苏、湖南、浙江、河北、河南、山西、湖北、山东、辽宁等地,且数额巨大。
【判决】2014年12 月1 日至15 日,苏州市公安部门发起了涉及江苏、湖南等9 省的假冒“波司登”蚕丝被等产品的集群战役,一举摧毁制、售假冒蚕丝被窝点9 个,摧毁制、售假冒羽绒服窝点2 个,在江苏、湖南、浙江、河南等地抓获售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9 人,现场查扣各类假冒“波司登”蚕丝被5000 余条,羽绒被300 多条,羽绒服170 余件;“波司登”各类商标标识、包装12 万余个,印有“波司登”水印字样的面料55 卷,涉案总价值约4000 余万元。
【案情】2014年8月28日,国家版权局案件线索移转函,举报“建工之家”网站www.jgzj.net/bbs(IP:61.147.113.111)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盗版学习资料、视频等侵权内容。2014年9月15日,扬州市版权局以“建工之家”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立案。随后赴山东菏泽市,并与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查,当事人田崇德、王爱荣开办“建工之家”网站,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论坛给高级会员实施破解版建工类软件的上传和下载,并通过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赞助费和对会员收费提高权限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判决】2014年10月20日,扬州市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盗版软件及下载链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14年5月,有人举报,在建的盐城市某商务楼工程中涉嫌使用假冒海格元器件组装的配电箱。6月5日,盐城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安装的配电箱进行开箱检查,对涉嫌使用假冒海格元器件组装的122台配电箱予以查封。涉嫌假冒的元器件名称为:塑壳断路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数量共计421只。2014年6月12日,盐城市质监局委托“海格”品牌低压电气商标持有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进行鉴别,惠州海格电气有限公司受德国海格集团委托进行鉴别。判定120台配电箱中401只海格元器件为假冒产品,其余20只为真品。 盐城某商务楼工程中使用的配电箱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在工程配电箱中使用的海格元器件供应商是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相关采购合同,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采购。经统计,120台配电箱货值金额98.6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判决】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用假冒元器件进行组装的配电箱;没收120只配电箱中以假充真的海格元器件401只;处货值金额30%的罚款29.6万元。
【案情】“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承载着同仁堂公司在长达三百四十多年的企业历史中所积累的深厚商誉。早在1989年,“同仁堂”商标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仁堂”还在1995年、2006年先后被内贸部、商务部两度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设立于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且为模仿同仁堂公司由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同仁堂”文字。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在其网站上自称其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称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并称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此外,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在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该店铺内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处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同仁堂公司主张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对同仁堂公司进行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仁堂科技公司自我标榜为“正宗本源”,又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仁堂科技公司抗辩认为,“同仁堂”并非驰名商标,而且同仁堂科技公司是经同仁堂的传人乐觉心授权使用的,其企业字号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可,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店铺和网站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侵害了同仁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网站内宣传自己才是正宗同仁堂等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同仁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同仁堂公司造成的影响,赔偿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案情】2013年12月24日,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监管出口至美国的邮政快件时,在寄件人为“Guo”、寄件地址为“NO. 88 Chy Yang Road Su Zhou”的邮件内,发现正反面标有“Pfizer”、“VGR 100”字样的药品约8750粒,涉嫌侵犯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fizer(图形)”、“VIAGRA”的商标专用权,立即采取了暂停通关措施。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确定该批邮递出境药品为侵权假药。苏州海关决定与美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跨境合作,对该批侵权假药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以进一步摸清案件链条、深挖案件源头。
【判决】2014年1月3日,苏州海关将涉案假药恢复通关送往美国目的地,由美国海关继续对出境邮件进行跟踪摸底,最终抓获了该起假药的收件人。